1、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得到落实。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必须到位。
2、局长 杨栋梁2014年6月20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双十条”是国家安监总局新出台的关于非煤矿山的规定,并不是《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第二条明确,煤矿及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的救护队资质认定与监管均适用此规定。第三条强调,所有矿山救护队在提供救援技术服务时,必须首先获得资质证书。
第一条 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1、第四章 矿山救护体系 矿山救护体系是针对矿山事故建立的应急救护系统,包括急救、救援、康复和预防等环节。该体系应具备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精准救治的特点,以应对矿山事故的复杂性与突发性。
2、新版矿山救护规程2007年10月22日发布,2008年01月01日实施。第4章:总则,第2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3、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4、第八十四条 每一矿井要设有保健站,井口应有保健箱,备置必要的医疗药、械。要有保健员,并能掌握急救技术。
5、分钟。《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要派驻两个救护小队驻矿服务。第六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