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防用品定义与分类公司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提供保护,预防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装备。这些用品分为特种防护和一般防护,特种防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并带有安全标志。 采购与验收财务部门负责提取安全费用,供应部门负责采购,务必从具备资质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处购买。
2、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4、法律分析:(1)工程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填写物资申请计划,参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2)总工程师负责申请计划的审批。(3)物机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6、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环科。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全员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整个安全管理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在整个安全管理中,使全体参与施工的人员自觉地共同遵守,保证安全施工。
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客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档案,在每年元月5日前将本年度内所需领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列表和本单位各员工的工种制表各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用,另一份会同职工领用登记卡交技安环保部审查,有职工变动和其他情况另行申报,以便掌握费用开支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和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指出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对发放超过使用年限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处罚。
1、主要内容概述 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和监管要求。 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 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安全防护责任。 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国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适用范围涵盖全境。特种与一般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区分,实施全国和地方的综合监管。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